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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斯韦尔发展杜多伊体制

1891年,斯泰伦博施的维多利亚学院教授曼斯韦尔博士被任命为德兰士瓦教育总监。他上任后立即着手改变杜多伊体制的一些明显缺陷。1892年,曼斯韦尔总监制定的《1892年教育法》获得通过。该法对《1882年教育法》中鼓励私人办学、进行宗教教育、使用荷兰语作为惟一教育语言等基本原则未加任何改动。主要的变化是改变了政府支付办学津贴的方式,以避免杜多伊体制的漏洞造成的教育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与此相应的教育督察体制也进一步强化了;同时还对杜多伊后期由于管理松弛而出现的英语学校进行了严格限制。曼斯韦尔的目的是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来加强教育管理。以后,曼斯韦尔又制定并获准通过了其他法令和法规,从而与《1892年教育法》一起进一步完善了杜多伊体制。

曼斯韦尔将全国所有的学校分为三类,采取各不相同的资助政策。对于以荷兰语为教学语言的学校,只要是由学生家长创办,依法规进行管理,由包括宗教法庭、行政长官和地方治安官代表的委员会来领导的,政府便提供资助津贴。在地方对每个学生每年提供1英镑资助的情况下,政府对每个学生提供4英镑的资助,但对初级、中级、高级学校每个学生的资助额分别不超过6、8、10英镑。1894年规定,只对在督察的考察中至少得到满分的50%并且每年至少到校学习3个月的学生提供此类资助津贴;对其学生中60%可升入高一年级或达到三级标准的,学生中有25%的人达到六级标准的教师或校长给予特别酬金。资助中还包括对这些荷兰语学校提供木材和铁件建立校舍和教师宿舍;按比例向寄宿学生提供房租;为乡村学校提供建校土地;支付建校舍或教师住房所用借款的利息;为学校桌椅家具费用支付一半的资助;对确实贫困的免费学生每年给予不超过8英镑的津贴;对学生数不超过10人的家场小型学校提供额外的每人每年2英镑的津贴;对家在学校3英里以外、父母被当地学校委员会确认为付不起住宿费的学生提供每年12~24英镑的住校资助;对每位三级以上又希望学习职业技术课程的学生提供每学期1英镑的特别资助;对国外来的教师提供旅行费用;由人民议会任命的奖学金委员会提供每年60~100英镑的奖学金,授予特别或一般训练中成绩优秀的归化公民或永久性公民的孩子。对于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学校,人民议会出于满足外国移民需要同时保证使之与德兰士瓦人同化的目的,于1892年专门作出特别规定,以非荷兰语作为教学语言的学校,如果能以每周不低于5小时的时间来进行德兰士瓦语言和历史的教学,如果至少聘用一名能教授这两门课程的教师,就可以得到每名学生5~10英镑的资助拨款。政府还建立了两类完全由政府资助的学校:一类是金矿区,这里外来人口多、国籍复杂,地方无法使全体居民长期合力办学,则由政府来接管、创办。1896年的第15号法令规定政府接收8所学校,至1899年又创办了5所,学生数达到1500人。这些学校支付建校资金和教师工资、推荐学校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事务都由政府承担。这13所学校中有4所以英语教学,其余以英语教外国儿童,以荷兰语教荷兰儿童。政府以法令方式规定,每位讲荷兰语的教师都必须全面掌握英语,并必须以资格证书或考试成绩来加以证明。建立此类公立学校的目的是要使各国儿童能通过母语逐渐熟悉他们已定居其中的德兰士瓦国家。另一类是高等学校预科、师范学校、女子学校,这些当时地方或个人力量无法创办的教育机构由国家出资创建。曼斯韦尔上任后立即将杜多伊时期效率不高的师范学校改建为培训有前途教师的“实习学校”,并于1893年正式命名,以后该校也培养师范生,在该校的6名教师中有一名专门教聋哑学生,政府还专门为师范生设立46英镑和60英镑两种奖学金。1894年又开办国立女子学校,将实习学校的女生全部转到该校,并于1897年在该校正式设立附属师范部,以培养师资。实习学校和国立女子学校的学生都必须拥有三级标准证书,培养达到六级标准的毕业生。实习学校在英布战争爆发前有20位教师,国立女子学校此时有学生300多人,包括83位住校生。1893年8月15日,政府按照《1892年教育法》第47款创立了“大学预科学校”,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专门从事大学预科教育,课程严格限制在偏重于文学经典的文科;另一部分是1895年设立的,专门从事“现代”课程教育,主要是专业和技术训练,以5年时间为开普和欧洲的大学培养预科生,其预科证书得到荷兰的承认。1897年2月,政府开办了矿业学校,承担了大学预科学校专业技术教育的大部分工作。大学预科学校和矿业学校由各自的管理委员会来管理,教育总监为各委员会的当然主席,各委员会的8名成员由政府和人民议会下院分别提名4人。曼斯韦尔时期的教育部和人民议会始终希望创办德兰士瓦自己的大学,并于1895年建立一个专门委员会筹措此事。但由于当时德兰士瓦的初级和中级教育基础还太薄弱,政府选择继续送预科生进欧洲大学学习并颁给奖学金的政策。英布战争使德兰士瓦建立大学的计划再度无法实行。

曼斯韦尔时期还改变了作为资助拨款制基础之一的教育督察制度。1889年,人民议会曾在原总监杜多伊的多次请求下,专门任命3名督察员,以调查教师能力问题。曼斯韦尔上任后,根据这些督察员的报告,在《学校指南》中公开揭露了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校舍和用具严重损坏;教师凭个人声誉而不是以教师资格来占有教师职位,538名教师中只有105名拥有资格证书;有些教师甚至不能正确拼写“比勒陀利亚”或“波切夫斯特罗姆”,也不知道名词与形容词的区别。为此,曼斯韦尔力争使视察工作制度化。他将全国分为一些巡视区,专门制定了获取统计资料的统一办法并印制调查表格,发表关于教育概况、学校状况、视察工作、教师与教学方法、校舍及教师住房和教学设施、教师奖励等问题的督察员报告,并要求督察员提交视察周记,要求尽可能统一学生学习要求标准。督察员的调查大多是当着学校委员会和家长的面进行的,以激励师生尽力完成教学,促使公众关注学校和教育工作。曼斯韦尔要求督察员对《圣经》史、算术、荷兰语阅读和拼写等科目进行个别口试。

曼斯韦尔注意到《伯格斯法》确立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中缺乏教师培训功能,因而规定要由德兰士瓦自己培训教师。为此,政府专门提供优惠资助以鼓励学生进入教育行业。至1899年,德兰士瓦的师范学校已培养出39名有资格证书的教师。

由于德兰士瓦的师资培训体系还不能满足各校对教师的需求,曼斯韦尔根据1896年第14号法令的规定,从荷兰引进大量教师并由德兰士瓦政府支付其开支。这使布尔人教师受到严重竞争压力。同时,曼斯韦尔还反对德兰士瓦布尔人因经济原因而普遍主张学习英语的要求。这些政策得到了荷兰教师的支持,但引起布尔人的强烈反对。1899年3月,布尔人教师举行杰米斯顿会议,要求撤消曼斯韦尔的总监职务。这一冲突由于当年秋季英布战争爆发而中断,但却是战后教育政策变化的原因。

曼斯韦尔的政策使杜多伊体制得到了完善,特别是在以严格资助制度来加强实施私人办学、宗教教育、以荷兰语教学等原则方面。这些政策还以加强督察巡视作为政府资助的基础,这在防止教育领域腐败方面起到了作用。曼斯韦尔还在德兰士瓦的师范教育和大学预科教育方面作出了贡献。曼斯韦尔的政策并没有真正放弃国家的作用,在外国人大量移居德兰士瓦的情况下,在政府希望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情况下,这一时期国家的作用大大超过了杜多伊时期。曼斯韦尔将学校分类并附加资助条件的政策实际上只限制了以英语作为教学语言的非公立学校,这些学校大多拒绝接受政府资助而坚持原有的办学原则和方式。另外,曼斯韦尔的督察体制过分强调了口头个别考察,再加上巡视的路途遥远,使督察员们无法全面、深入地了解各地在教育方面的实际需要,也无法对教师和学校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指导。曼斯韦尔的由国家在金矿区为外国人开办学校的政策,由于资助款额高于给布尔人的资助额,引起了布尔人的极大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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