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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殖民地实行“小教师”制度

由于开普殖民地在1839年教育体制建立后仍始终面临着教师严重短缺的问题,1859年新教育总监兰厄姆·戴尔爵士上任后,将英国从荷兰引入的“小教师”制度推行到开普殖民地。1859年12月28日的政府备忘录规定,要申请小教师职位的人不能小于13岁,实习期为5年;小教师所实习学校的教师必须在每个教学日的工作时间以外抽出至少1小时,来给他们所负责的小教师辅导考试的课程。这一制度在引入初期是权宜之计,但由于其培养代价低,很快就成为教师的主要来源。1861年,实习期缩短为3年。1865年开始建立的政府资助拨款制也向小教师提供每人约30英镑的资助。小教师必修课程为英语、阅读、写作、算术、学校管理,以及荷兰语或卡菲尔语中的一种。1873年起在实习教程结束后颁发“小学教师证书”。1878年荷兰改革教会建立的第一所师范学院后,小教师的传统培训方式受到批评,因而小教师课程考试的标准也不断提高。从1894年的四级,提高到1920年为八级。考试课程除了一般科目外,还必须有专业课程。1913年有关小教师培训的规定确定培训期三年的最后一年要让边远地区的小教师到较大的培训中心去,以开阔其视野,丰富其情趣。1913年后,欧洲血缘的小教师证书为高级,非欧洲血缘的小教师证书为初级,因为非欧洲血缘小教师录取培训标准比前者低一级。小教师培训实习期满后主要是去农村地区任教。在19世纪后期,师范教育在开普等地发展起来后,培养小学教师的小教师培训制度仍有其生存余地,一直到20世纪才逐渐被正规的教师培训制度完全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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