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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殖民地建立宗教法庭管理教育

开普殖民地从1658年建立第一所学校开始,由总督直接监督、“病人探视者”教师管理学校。因初期的民政机构没有直接处理教育的职能,最初两所学校由于学生不愿上学或教师行为放纵被驱逐而被关闭,1665年,荷属东印度公司的第一位教士来到开普定居后建立了宗教法庭(Kerkeraad),作为直接管理教育的机构。法庭由一位殖民地政策委员会委员、荷属东印度公司的教士、法庭从殖民地教民中选出的年长代表等组成。该法庭在各事务上与殖民地政策委员会保持一致,但实际上受荷兰多德雷赫特教会指导,最终由阿姆斯特丹长老会颁发证书并向该长老会汇报情况。该法庭的职能有:审查申请人任教师是否合适及其资格;监督检查学校;关闭教育情况不合格的学校。宗教法庭对教师资格的审查标准不高,也无权解雇教师,但可以暂停其工作,由总督处理。对学校的监督最主要的是防止传播错误思想特别是天主教思想。宗教法庭的建立使教会开始对教育进行控制和影响,也使教会从此热衷于开普殖民地教育。1676年开办开普敦有色人种学校,1683年开办斯泰伦博施学校,1690年开办开普敦幼儿学校,1700年为胡格诺教徒办法语学校,等等。随着开普殖民地的扩大,荷属东印度公司在新扩大地区建立委员会,行使与宗教法庭同样的职能。18世纪起,宗教法庭管理教育的地位才逐渐被英国殖民政府取代,但至19世纪,教会对教育的作用仍大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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