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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殖民地颁布《1714年德夏丰内斯条例》

18世纪初,开普殖民地已从好望角半岛扩大到距开普敦几百英里的内地,但学校都办在城镇和聚居中心,分散的居民点和农场农民因而被迫聘请荷属东印度公司解雇的水手和士兵担任家庭教师并兼做杂活,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保护,从而逐渐形成了与“病人探视者”教师群体不同的、社会地位低下的、只粗通文字的“流浪汉”教师群体。为使教育规范化,荷兰总督巴斯盖斯·德夏丰内斯于1714年8月21日颁布了开普殖民地第一个教育条例。《条例》规定:①未经总督和好望角委员会审查其思想和生活、未表示愿遵守条例的内容,任何人不得在教育行业任职。②教师必须根据学生的年龄和接受能力教儿童祈祷词、十戒及基督教教义,并培养学生领略上帝思想的能力;必须在学校进行基督教各种仪式的训练;必须在星期日带全体或尽可能多的学生去教堂学习并参加各种活动,教育他们对上帝、父母、政府、教师等的义务以及基督教的道德观,使他们熟悉并实践这些观念,成人后能忠诚地为教会和殖民地服务;必须在教堂、学校及校外实行男女儿童分隔;只能使用对殖民地确实合适的书本和在其他学校与在拉丁语学校有同等效果的课本,教师和校长必须听课、听学生背书;教师应惩罚到校太晚的学生并及时向缺席学生家长了解原因;校长或教师必须明文规定学校的纪律。③学生在校外必须行为得体,必须尊重街上的人和自己的父母,对行为不当者要酌情惩处;每星期给学生两个半天假日,鼓励他们玩诚实的游戏;宗教节日期间应给予学生与荷兰国内实行的一样的长假;关于每月教学所需资金,校长可享有学费的2/3,其下属教师可享用1/3。④由殖民地次官、教士、军事长官组成学校委员会,属总督和政策委员会领导,学校委员会负责监督《条例》的执行,并可责成各校长、教师纠正违反《条例》的行为。

这一条例对开普殖民地的教育作出了系统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建立学校委员会,起到了教育主管机构的作用。《条例》确保了教会在教育中的地位和影响,但在限制“流浪汉”教师方面未起作用,学校委员会的作用也仅限于开普敦。由于18世纪殖民地经济状况长期不佳,政府腐败,以及政府一直奉行只监督教育而不支持教育发展的政策,学校委员会无法有所作为,《条例》也只是在部分区域得到有限实行。1843年2月的《关于乡村教师的决议》明确禁止东印度公司的解雇职员从事乡村私人教师职业,并规定只有通过地方教会委员会审查的人才能当乡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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