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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女学校令》颁布

1899年2月7日,日本政府公布《高等女学校令》。其主要内容是:①明确《高等女学校令》的地位,规定高等女学校为普通中学。②明确高等女学校的宗旨,规定高等女学校对女生实施中等普通教育。③规范高等女学校的体制,规定高等女学校修业年限为4年,入学条件与男子中学相同。最初,高等女学校设有补习科、技艺专修科和专攻科,这种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入学条件和教育程度,而其内容主要是普通教育。1910年10月26日,政府修改了《高等女学校令》,随后,高等女学校开始设立职业科,同时出现了单立的职业高等女学校,高等女学校的体制也显出一定的弹性。职业科女子高等学校的入学条件和修业年限,较之普通科女子高等学校更为灵活,完全小学毕业或修完高小第一、二年课程者均可入学,入学后的修业年限分为2年、3年和4年三类。相形之下,普通科女子高等学校的入学标准和修业年限则相当统一。《高等女学校令》的颁布和修改,提高了人们对女子教育的认识。在此之前,很少有人意识到女子教育的意义,此后,愈来愈多的人看到了女子教育的重要性,女子高等学校数量也有了明显的增加。1893年,女子高等学校只有28所,在校生3020人;到了1912年,普通女子高等学校增加到209所,职业女子高等学校则在几乎是零的基础上发展到90所,两类学校的在校生数分别达到64871人和102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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