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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令》颁布

随着国家主义意识的高涨,各项教育制度都进入了一个新的调整时期。在这种情况下,1899年11月11日发布第429号敕令,公布了《图书馆令》。《图书馆令》共8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和管理。《图书馆令》规定:设置主体是道府县市町村、市町村组合、私人以及公私立学校;公立图书馆职员的待遇与公立中学校的教职员相同;图书阅览实行收费制。

此后,《图书馆令》就整顿职员制度,变更设置、关闭的权限,强化图书馆作为社会教育设施的性质等,先后作了4次修改。其中,根据1933年6月30日的第175号敕令所作的修改,明确了图书馆的目的和作用,引入中央图书馆制度,实行职员必置制,并规定给予其一定奖金等,从而使图书馆制度更加完善起来。

《图书馆令》是日本战前教育法规体系中惟一一部社会教育设施方面的单项法规。它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日本的图书馆事业真正走上制度化轨道,促进了公立图书馆的发展,对日本发展社会教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另外,还应看到,在当时的背景下,它作为文化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政府推行教化政策起到了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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