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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特别会计法》公布

1894~1895年的中日甲午战争后,清政府被迫向日本支付2亿两白银(折合3亿日元)作为战争赔款。当时日本认为,日本获胜的原因之一是国民教育比清朝先进。在民间也有人认为:“普法战争中,普鲁士能够战胜应归功于小学教员。”因而,重视国民教育的呼声日益高涨起来。在这种情况下,贵族院和众议院作出决议,将从清朝获得的赔款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教育基金,充当教育经费。于是,1899年3月22日公布了《教育基金特别会计法》(法律第80号)。该法由6条组成,内容包括:设立教育基金,其年收支与一般会计区分开来,而设置特别会计;将赔款特别会计资金中的1000万日元编制为教育基金;教育基金用于普通教育经费;教育基金由大藏省管理,其利息亦编入基金;政府每年调整教育基金特别会计的年收支预算,并与年收支的总预算一起向帝国议会提出。

根据《教育基金特别会计法》的规定,文部省于同年11月制定了《教育基金令》(敕令第435号),成立1000万日元的教育基金,每年用其利息55万日元按学龄儿童数向各府县分配,用于向市町村立寻常小学提供土地、校舍所需贷款,小学教师的医疗费,小学教师奖励费及地方长官认为必要的普及和改善普通教育的其他费用。在数年后爆发的日俄战争中,这项教育基金大部分都被挪用为军费,即使在战争结束后,用于教育上的数额也仅仅相当于其利息的1/3左右,后来才逐渐增加到了与其利息大体相当的50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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