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世界教育大事典

《东印度公司法》颁布

成立于1600年的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贸易和经济掠夺,并不希望去直接干涉印度的教育事务。即使在成为英国统治印度的全权代表机构后,它对教育仍不感兴趣,而且通过了一项关于印度教育的“中立政策”(neutral policy),表明东印度公司对印度原有的教育制度既不干扰也不支持。但在任职于东印度公司的格兰特主张“在印度建立一种类似于西方的教育”的《关于大不列颠的亚洲事务中社会状态的观察》(1792)一文发表约20年后,主张东印度公司干涉印度教育事务的观点逐渐在英国议会占了上风,致使英国议会在1813年通过了在东印度公司特许状中插入第43条,其最基本内容如下:“参事会总督可以合法地指示,从任何剩余额中……每年应拨出一笔不少于10万卢比的款额,用于文学的复兴和提高以及鼓励印度有学识的本地人,在英属印度领土上的居住者中介绍和提倡科学知识。”特许状还规定印度所有口岸须向英国的所有传教士开放,“为了上述目的,任何学校、公开讲座或其他机构都可在福特·威廉姆、福特·圣约翰或孟买管区或英属印度领土的任何其他地方予以开办”。

这一条款的颁布是英国议会第一次承认可用公共岁入用于印度的教育事务,被认为是“印度英语教育的奠基石”。然而条款未对10万卢比的具体用法作出规定,也未指出用什么方法来确保目标的实现。这一条款的不确定性为印度“东-西方教育之争”中各执一端的“东学派”和“英学派”论证自己的观点提供了依据。

上一篇:贝拿勒斯梵文学院创办下一篇:《关于大不列颠的亚洲事务中社会状态的观察》写就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