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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学校的兴盛

城市学校泛指出现于中世纪后期,以适应市民阶层掌握初等文化知识、实施工商业技能训练需要的各类世俗学校。这类学校一般由市政机关掌管。市政机关有权决定这类学校的校舍建筑、经费开支、校长人选、教师选聘、儿童入学资格、学费金额等诸多事务。鉴于中世纪末期传统的教会学校严重脱离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手工业者和商人在反对教会垄断教育的斗争中纷纷设立学校,开展世俗教育。事实上,早在古罗时代即有部分城市创办世俗性的城市学校。但后因日尔曼族入侵,城市学校受极大破坏而几近灭绝。在11世纪后期,城市随社会分工的扩大和商业的发展而大量涌现。不少城市还在摆脱封建领主的斗争中赢得自治,呈繁荣发展的态势。为巩固并进一步争取自身利益,城市当局对城市学校愈加重视。城市学校主要有拉丁文法学校、读写学校及私人学校三大类。拉丁文法学校向市民阶层提供商业事务处理及城市管理知识教育;创办读写学校,其目的则在于满足市民阶级对读、写知识的需要,以适应商业及其他事务活动的开展。部分城市当局还在文法学校内开设特别班,并创办用本族语进行读、写知识教育的各种城市读写学校;私人学校则由私人教师创办,传授读、写、算的基本知识。私人学校在学校建筑、师资素质、各类教学设施上不如前两类城市学校,主要满足下层人民的需要。出于商业及其他城市事务发展的考虑,欧洲各国政府为城市学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较为有利的社会环境。譬如,英国即在1406年颁布有关法律,规定凡父母有支付子女学费能力者,均得送子女入任一类型学校受教育。1410年则进一步明令教会不得垄断教育。类似法律、法令的颁布与实施,确为城市学校的发展大开方便之门。至15世纪,城市学校已遍及欧洲各城市,呈迅猛发展之势。应该指出,由于城市学校的出现与发展从实际上打破了教会对教育的垄断,势必招致教会的激烈反对。教会在企图控制城市学校而又不能的情况下,便极尽破坏之能事,殴打师生,捣毁甚至封闭学校。但这一切均未能阻止城市学校的发展,城市学校以其反映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符合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而蕴含内在生命力,面对各种破坏仍保持继续发展的局面,终导致15世纪时城市学校在尼德兰(今荷兰)、比利时、瑞士等欧洲国家获得普遍性的发展,并事实上发展成为近代初等学校的雏形。由兴办、发展城市学校所引发的新兴市民学校世俗化的斗争,至文艺复兴时期又进入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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