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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之辩

中国古代思想家关于道德行为与功利关系的论辩。义,指言行符合一定的道德准则;利,指利益、功利。义利之辩发端于先秦时代。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以义、利作为区分“君子”和“小人”的道德标准,同时反对超越等级名分的不义之利,谓“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并进一步要求“见利思义”,以义节制人们的欲利之心,从而揭开了义利之辩的序幕。孟子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谓“非其义也,非有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鸣而起,孜孜为善者,之徒也;鸡鸣而起,孜孜为利者,跖之徒也。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把“利”看成是“仁义”之大敌,置“利”于与“仁义”不能相容的地位,把两者之间的对立绝对化。但是实际上孟子也并非真的不讲利,“未有仁而不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正是把“仁义”看作是符合统治者的根本利益。荀子从“性恶论”出发,认为人生而有好利之心,必以礼义为节制,“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荀子·大略篇》)。墨家主张“贵义”,认为“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墨子·天志上》)。又强调“义,利也”,以“国家人民之利”为“义”的准绳,即“义利双行”。也就是说“为义”须以客观的大利为前提。因此,墨子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自己的政治活动目标,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主张,用功利主义的原则解释“爱”,认为“爱”的本质就是“利”,而“利”应该包括利人与利己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即“爱人者,人必而从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爱”就是利人与利己的统一。法家提倡功利主义,管子主张“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同时还提出“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即人的本性就是“趋利避害”。韩非子重功利而薄仁义,主张“善为主者,明赏设利以劝之。使民以功赏而不以仁义赐”(《韩非子·奸劫弑臣》)。到了汉代,董仲舒主张“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见其功”(《汉书·董仲舒传》)。主张人们只需求义,而不必去理会利,以义代利,完全否定了“利”,把义与利绝对对立起来。宋以后,义利之辩几成为教育上的中心问题。北宋程颐认为,“圣人以义为利,义安处便为利”(《二程遗书》卷十六)。南宋朱熹认为“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则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四书章句集注》)。叶适反对程朱之说,主张平等地看待义利二者的地位,主张义利双行,认为“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习学记言》卷二十三)。清颜元则与董仲舒的论点针锋相对,提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四书正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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