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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颁布“挟书令”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准行丞相李斯之议,非博士官所职,凡天下有藏《》、《书》及百家语者,均上交守尉焚毁,惟医药、卜筮、种树之书除外。令下30日仍不烧者,处以髡发黥面、筑长城4年之苦役。有敢谈论《诗》、《书》者处死示众,以古非今者诛灭全家。因秦王朝迅速灭亡,此令未尽实施。汉惠帝四年(前191),明令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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