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观群怨

孔子的社会功能的概括。语见《论语·阳货》:“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所谓“兴”,孔安国注为“引譬连类”,即从诗中引发联想;朱熹注为“感发志意”,即由诗受到感动和启示。可见孔子已意识到诗具有感染力,但更重视的是理性上的启发作用,由诗的审美意象可以引起无限的联想,从而领悟所蕴含的哲理。孔子说诗就往往从具体的诗句中引出儒家的义理。按“兴”(读平声),不同于“赋比兴”的“兴”(读去声),邢昺《论语集解疏》和刘宝楠的《论语正义》把二者混为一谈,是误解。所谓“观”,郑玄注为“观风俗之盛衰”,朱熹注为“考见得失”。传说周代有采诗观风的制度,《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载吴季札曾在鲁国观乐。孔子提出“观”正是继承了这一传统,认为由诗歌中可以考见政治之得失、风俗之淳漓,表明孔子已经把握到文艺反映现实生活的实质。所谓“群”,孔安国注为“群居相切磋”,朱熹注为“和而不流”。孔子主张“君子和而不同”(《论语·子路》),即在统治阶级内部不要求意见的完全统一(同),但应该彼此协调(和)。以诗作为交流思想的手段,有利于促进群体的和谐。所谓“怨”,孔安国注为“怨刺上政”,朱熹注为“怨而不怒”。孔子认为事君之道“勿欺也,而犯之”,即对国君不可欺骗,但可以犯颜直谏,因此“怨刺上政”是容许的。而引诗依违讽谏,则更合乎中和原则。孔子是从用诗的角度讲兴观群怨的,但后人对兴观群怨说加以发挥也用于概括作诗的方法。如黄宗羲《汪扶展诗序》:“古之以诗名者,未有能离此四者,然其情各有至处。其意句就境中宣出者,可以兴也;言在耳目,情寄八荒者,可以观也;善于风人答赠者,可以群也;凄戾为《骚》之苗裔者,可以怨也。”王夫之还分析了四者之联系:“于所兴而可观,其兴也深;于所观而可兴,其观也审;以其群者而怨,怨愈不忘;以其怨者而群,群乃益挚。”(《薑斋诗话》卷一)兴观群怨还推衍到其他文体,如李贽即以此评论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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