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以象德

乐是社会政治伦理道德的表现。《乐记》关于乐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的论述。在《乐记》之前,《左传·文公七年》已提出“九功之德皆可歌”,《襄公十七年》提出“乐以安德”,《国语·晋语八》提出乐以“风德”,说明乐与德的关系已受到广泛关注。《乐记》在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乐者,所以象德者也”,又指出“乐者,德之华也”,“德音之谓乐”。《乐记》充分肯定乐是社会政治伦理道德的表现,不仅对此做了更具体深入的阐明,而且对用以“象德”的乐的本质特征做了许多重要的分析,特别强调了乐不同于礼的审美的特性与功能。如指出乐须有“文采节奏”的美,乐的作用主要在于感化人心。《乐记》所使用的“象德”一词,也比前人所说的“安德”、“风德”更有美学意味,涉及了艺术的象征性、可感的形象性。但《乐记》对乐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的理解还带有儒家思想常见的狭隘性,如主张“使亲疏、贵贱、长幼、男女之理皆形见于乐”,“君子以听善,小人以听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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