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论》(刘禹锡)

唐代刘禹锡所作的哲学论文。约作于谪居朗州时期。自述因见柳宗元《天说》“非所以尽天人之际”,而作此文“以极其辩”。全文分上、中、下篇,其中心内容为论述天人交相胜、还相用的思想。上篇从理论上提出天人交相胜的观点,中篇举例阐述“天无私故人可务乎胜”的道理,下篇援引古代史实论证“能执人理与天交胜”的看法。认为天是无常形的自然之物。“天,有形之大者也。”天浩缈无垠,看起来似是空,然而天并非真空,只是它无常形而已。“空者,形之希微者也。为体也不妨乎物,而为用也恒资乎有,必依于物而后形焉。”“以目而视,得形之粗者也。以智而视,得形之微者也。乌有天地之内有无形者邪?古所谓无形,盖无常形耳,必因物而后见耳。”由于天有日月星三光悬寓,其运行变化幽远莫测,人们以为神明,然天之本在山川五行,其运行变化不过是五行之气变化的表现而已。认为天无知无识,不能干预人事,但天与人各有其能,彼此可以交相胜、还相用。“天恒执其所能以临乎下,非有预乎治乱云尔。人恒执其所能以仰乎天,非有预于寒暑云尔。”人世治乱并非由天所致,而是人道法制废弛所造成。从这一见解出发,刘禹锡批评了当时流行的“阴骘之说”和“自然之说”。指出阴骘之说认为天人互相影响,祸必以罪降,福必以善来,穷阨而呼天必闻,隐痛而祈天必答,如有神在主宰,这是“拘于昭昭者”的错误观点;而自然之说认为天人完全分离,雷霆震击畜木不在罪,春天滋长草木非择善,盗跖得志而孔丘困厄,皆自然无主宰,这是“泥于冥冥者”的片面观点。这两种观点都没有深究天人之际,没有真正认识天人关系,因而都是错误的。文载《刘宾客文集》卷五,《刘禹锡集》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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