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物皆是一理

北宋程颢程颐提出的理学命题。“理”是二程哲学的最高范畴。程颢既承认“万物皆有理”,主张“备循其理”(《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一切顺理而行;又强调天地万物都是天理的体现,“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同样,程颐也是既肯定无物无理,一物总有一物之理,万物各有其理,“天下物皆可以理照,有物必有则,一物须有一理”,“一草一木皆有理”(《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又认为天地万物有一个共同的理,“天下只有一个理”。所谓有物必有则,“则”是准则、规律之意,此“则”就是理。一物之理是一物之“所以然”。此“所以然”之理是“分殊”之理,即具体事物的准则、规律,它只适用于某一类事物。而“天下只有一个理”、万物皆是一理之“理”,就是天理。它是天地万物的共同本质,具有永恒性、普遍性。“理则天下只是一个理,故推至四海而准,须是质诸天地,考诸三王不易之理”(《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天理”是理之“大全”。所谓“一物一事虽小,皆有是理”之“理”,就是理之“大全”,意即任何微小的事物,都有天理寓于其中,都体现着天理。万物与天理的关系,就是现象与本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这样,任何具体事物中都是既存在特殊的“分理”,又存在普遍的“天理”,一理分为万理,万理归于一理。此即一本万殊、理一分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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