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道性之情

的本旨是发乎情,节于理。明末清初王夫之提出的关于诗的命题。语出《明诗评选》卷五:“诗以道性情,道性之情也。性中尽有天德、王道、事功、节义、礼乐、文章,却分派与《易》、《礼》、《春秋》去,彼不能代诗以言性之情,诗亦不能代彼也。”此说旨在阐明诗中之情与理的关系及诗外之诗与学术著作的关系,从而给诗以恰当的定性。儒家诗论,关键是“发乎情,止乎礼义”一语。但在历史发展中,一些人强调“发乎情”,反对以理节情和以理入诗,遂丢弃了“止乎礼义”,偏离了儒学本旨。宋代严羽(主要反对以理入诗)、明代李贽袁宏道等(主要反对以理节情)即其代表。而另一些人强调“止乎礼义”,不免以性代情,以理为诗(按:一般理解,“礼义”即是理,在人即是性,性与理名异而实同),遂偏离了诗之本旨。道学家即其代表。针对这两种偏向,王夫之重新确定了情与性、情与理的关系。他以性为人心之总体,将情与理均纳诸其中。这既将情与理区别开来,又通过性将情与理联系起来。在做这样的确定之后,王夫之就可以一方面坦然肯定诗缘情,反对以理为诗,划清诗与学术著作的界限,所谓“议论入诗,自成背戾”(《古诗评选》卷四);另一方面严肃宣布:“诗缘情,理缘性,二者岂分辕反驾者哉?”(《古诗评选》卷二)可见,诗道性之情的命题使王夫之从理论上克服了上述两种偏向,既维护了诗之本旨,又坚持了儒学本旨,实现了这两种本旨的统一。因而这个命题可以说是儒家“发乎情,止乎礼义”的原则在更高的理论水平上的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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