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杀人

以理学杀人,借天理杀人。清代戴震揭露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禁欲主义思想时的川语。戴震对程朱理学津津乐道的“天理”、“人欲”,做了重新解释。他认为“天理”,就是自然,就是人情。所谓“人欲”,就是人的自然本性。人欲的存在是天然合理的,不但不应受到压制,而且应该看成社会前进的一种动力。“凡事为皆有于欲,无欲则无为矣。”(《孟子字义疏证·权》)“有欲而后有为。”(同上)把行为引入正规,就是“理”,“有为而归于至当不可易之谓理”(同上)。他指出,宋儒把“理”(“天理”)与“欲”(“人欲”)对立起来,宣扬天理人欲不能并存,倡导“存天理,灭人欲”的禁欲主义是错误的。他认为,“存天理,灭人欲”完全违背了孔孟六经之旨,是程朱“以意见为理祸天下”。他依据对封建社会的深切体察,指出程朱理学的所谓“理欲之辨,适成忍而残杀之具”(同上)。戴震说:“呜呼,今之人,其亦弗思矣。圣人之道,使天下无不达之情,求遂其欲而天下治。后儒不知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而其所谓理者,同于酷吏之所谓法。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戴东原集·与某书》)他又愤慨地指出,在这种颠倒的现实下,“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于是下之人不能以天下之同情、天下所同欲达之于上;上以理责其下,而在下之罪,人人不胜指数。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孟子字义疏证·理》)。无情地揭露了贵者、尊者、长者在“理”的歪曲下压迫卑者、幼者、贱者的事实。戴震的这一思想是对作为正统统治思想程朱理学的有力批判,也是对封建社会残酷现实的控诉,是戴震哲学思想和社会思想中民主性和进步性的集中表现,对后世之影响十分巨大。

上一篇:平均说 下一篇:《国朝汉学师承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