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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勘铁路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义和团大辞典》第330页(557字)

亦称胶济铁路章程,指中德1900年3月21日签订的《胶济铁路章程》。

1898年中德签订的《胶澳租界条约》规定“中国国家允准德国在山东盖造铁路二道”,一为胶济铁路,一为胶沂济铁路。但同时还规定:“盖造以上各铁路,设立德商、华商公司,或设立一处,或设立数处,德商、华商各自集股,各派妥员领办”;“一切办法,两国迅速另订台同”。条约签订后,德国人并未按有关规定办理。

他们既没有与中国另订具体“合同”,也没有遵照“设立德商、华商公司”、“各自集股、各派妥员领办”的规定办理。

德国排挤中国人参与其事。因此,铁路的兴办都是由德国人单独决定和一手包办的。

由于德国事先没有与中国另订详细办法,就在即墨、胶州、高密等处查勘丈量,宣自开办。加之购地迁坟诸事,均无制定准则,且有的修路人员对居民勒逼压迫,进行骚扰,因而激起了高密人民的强烈反抗,迫使华德铁路公司不得不停工数月。在高密人民反抗期间,前巡抚毓贤虽然与该公司订立了一个章程,但太粗略,没有解决问题。1900年2月,袁世凯致电德胶澳“总督”叶世克,邀其派员到济南另订详细章程。叶世克遂派都司布德乐和铁路公司总办锡乐巴到济南谈判。经20多天的磋商,双方签订了《胶济铁路章程》28款。

本章程利用当时山东人民反抗力量,争得了某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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