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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场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84页(314字)

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的场所。

通常分为3种:(1)在门诊部进行鉴定。这是最常采用的方式,一般适用于案情和病情较简单的案例。由鉴定人事先阅读有关被鉴定人的各种案卷和有关资料,然后选定时间,以门诊形式对被鉴定人全面地进行精神状态和有关检查,最后提出评定意见。(2)住院鉴定。适用于案情和病情较复杂的场合,一般以1个月为限,如有必要,可向司法机关说明延长。(3)在司法机关或监禁场所鉴定。

在遇到特殊情况或因某些条件限制,不能在门诊或住院鉴定时采用。特殊情况通常指:被鉴定人曾有短暂性精神障碍(或称例外状态),或在此种场合更适合解决某些疑点,或只是为了回答某些个别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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