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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改造中的需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64页(627字)

需要是人的一种心理现象,是推动人的意志活动的基本动力。

罪犯被判刑劳改期间有多种多样的需要,概括起来,主要有:(1)改恶从善的需要。罪犯除犯罪心理外,还具有正常心理的一面,特别是那些罪恶不深的青少年犯、初犯,一般都有对前途和自由的向往。这是他们接受改造的内在动力。劳动改造机关和管教干部要抓住罪犯心理的这种积极因素,在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的同时,进行一定的文化、技术训练,使他们看到自己的前途,增强改造的信心。

(2)继续作恶的需要。由于罪犯原有的犯罪心理和恶习已经形成,在其入监期间,往往迷恋犯罪的旧生活,产生一种逃避劳动、逃避改造,甚至继续作恶的需要。

对罪犯进行改造的过程,也是改造他们非法需要的过程。劳改机关应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的管教措施,促使他们转化原有非法需要,产生自我改造的需要,并最终被改造成为新人。(3)思念亲人和会见家属的需要。

罪犯特别是那些有了悔罪表现的罪犯,他们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不仅使个人陷入歧途,而且给家庭带来了不幸,对此他们往往产生一种愧对亲人,祈求亲人谅解、宽恕的心理。

管教干部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要动员家属给于配合,促使罪犯树立生活的信心,走改恶从善的新路。(4)人的基本需要。

罪犯被判刑劳改以后,作为人的一些基本需要,如温饱、居住条件、看病求医、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学习、娱乐等需要还存在。劳改机关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尽力使他们这些需要得到一定的满足,以利于他们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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