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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与宽大相结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42页(267字)

中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其基本精神是,区别对待不同情况,惩办少数,改造多数。主要表现为:(1)有严有宽,宽严相济。

刑法规定,对主犯、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均应从严,对胁从犯、未成年犯、自首犯则应从宽。(2)坚持少杀,实行劳动改造,给予出路。

刑法还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并建立了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对犯罪分子,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外,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实行劳动改造,促使犯罪人改恶从善,重新作人。并规定了缓刑、假释、减刑等制度,给犯罪分子提供自新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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