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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26页(753字)

1965年8月9日至18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

主要审议了依靠社会力量防止犯罪和打击累犯问题。会议认为,“社会力量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对控制青少年违法和成人犯罪产生某些影响。这些社会力量中有社会舆论、宗教、教育、城市化、从农村迁入城市和工业化。”“由于迅速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变革,这些社会力量能够对基本社会价值或社会方向产生一定的共同态度。”因此,社会防卫计划必须重视这些社会力量和因素的作用及影响。会议强调群众参与预防犯罪的作用,“不论警察、司法部门和刑罚机关组织得如何好,如何先进,没有群众的参与,它们的努力不会取得应有的效果。”会议指出,“目前,发展经济是发展中国家致力完成的首要任务。因此,为预防在发展计划中包含导致犯罪的因素,要敦促发展中国家至少在他们的计划委员会中包括社会学家。

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时,应考虑到预防犯罪与群众和家庭的作用、教育设施和职业机会等方面。”“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医务官员应在预防犯罪研究方面进行更大程度的参与和合作。”会议向联合国提供的《社会力量与预防犯罪》报告书重点分析了群众、家庭、教育设施和职业机会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及方式。在《社会预防行动》报告书中,重点说明了制定和实施医疗、警察和社会计划以预防和控制犯罪问题。

指出,全世界迫切需要预防措施。犯罪可被视为对社会的损害。必须以积极态度将社会动员起来,使其注意到这种损害及其预防的办法。

当社会更清楚地意识到其利益受到直接威胁时,它就能更活跃地、坚定地、积极地执行社会发展措施。

必须更加令人信服地表明,社会和其每个成员对犯罪直接表示关切,不仅是由于犯罪对道德有影响,而且也由于犯罪对经济有影响。发展中国家必须找到新方法和新技术来调动潜在的社会资源,用之于预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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