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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24页(540字)

又称北京规则。

根据联合国第6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拟定,1984年5月联合国在北京召开的“青少年、犯罪与司法”专题专家会议通过,提交1985年在米兰召开的第7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讨论通过,成为联合国关于少年司法管理的正式文件。“规则”共分6部分:总则;调查和检控;审判和处理;非监禁待遇;监禁待遇;研究、规划、政策制订和评价。

大会通过北京规则的决定中指出,鉴于青少年处于成长发育的早期阶段,特别需要在身心和社会发展方面得到照顾和帮助,并且需要在和平、自由、尊严和安全情况下获得法律保护,要求会员国政府斟酌情况使本国的立法、政策和做法,特别是在少年司法工作人员培训方面,同北京规则相配合,并使有关当局和广大公众注意该规则。规则公平地适用于少年罪犯,不应有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血统或其他身份地位的区别。

少年司法的目的在于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保对少年犯作出的任何反应均应与犯罪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保障诸如假定无罪、指控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要求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在场的权利、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和向上级机关上诉的权利,享有隐私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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