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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19页(343字)

用人工方法将来成熟的胎儿从母体内排除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本罪的特征:(1)堕胎前母体内的胎儿必须是活的,如已死于母腹而进行排除,不构成本罪;(2)堕胎前怀胎妇女没有危及生命的疾病或险情,如为抢救妇女的生命而堕胎,不成立本罪。

本罪包括:(1)自行堕胎罪。

即怀胎妇女使用药物或以其他方法自己堕胎的行为。

一般处1年以下徒刑。(2)同意堕胎罪。

即受怀胎妇女的嘱托或得其承诺而使之堕胎的行为。一般处2年以下徒刑。

(3)业务堕胎罪。即医师、助产士、药剂师等,受怀胎妇女嘱托或得其承诺,利用业务上的便利而使之堕胎的行为。一般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4)不同意堕胎罪。

即未受怀胎妇女嘱托或未得其承诺而使之堕胎的行为。一般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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