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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实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09页(225字)

即罪情属实。

清代对于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件经秋审或朝审以后所作分类之一种。《清史稿·刑法志》曰:“旧制(指明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

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凡情实案件经刑部会同大理寺等机关奏报皇帝裁决批准后即可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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