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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08页(364字)

中国古代因一人犯罪而夷灭其亲族的刑罚制度。

起源很早。《尚书·泰誓》记载,商代已有“罪人以族”的刑罚。

春秋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广泛使用,遂逐渐形成正式的刑罚制度。其后,自秦汉至明清,历代法典均有规定。其范围不尽一致,有夷三族、五族、七族、九族乃至诛十族等等。魏晋以前,族诛施及男女亲属,且不别少长。北魏初仍沿此制,至太武帝时定律令:“大逆不道者腰斩,诛其同籍”,而“女子没县官”,此后从坐之妇女得免死而为官奴婢。《唐律疏议·贼盗》曰:“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魏晋北朝以前,族诛的方式有“具五刑”、“弃市”、“腰斩”、“斩”等,隋唐以后代之以斩绞。族诛主要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诸如谋反、大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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