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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07页(553字)

事物运动所遗留下来的影象或反映形象。

公安司法机关所研究的痕迹是专指犯罪行为所遗留在现场的各种影象或反映形象,通称为犯罪痕迹。在这些痕迹中,有的反映作案活动的过程和手段;有的反映作案人本身及其使用工具的形貌和特征,可用来证明犯罪事实以及犯罪人。由于犯罪痕迹所反映的对象不同,证明的问题不同,形成了研究工作的不同领域,因此,又把痕迹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

广义的痕迹,是指由犯罪活动所引起的犯罪现场的一切变化而遗留下来的各种影象或反映形象。

如房屋被烧焚,人畜被杀伤,家具陈设被翻倒毁损,门窗墙壁被触摸踩踏,以及与犯罪事件可能有某种联系的物品、物质(如烟头、烟灰、纸片、毛发、血迹)、气味、颜色的污染变化。狭义的痕迹,是指犯罪活动中使一客体作用于另一客体,前者引起后者发生形态的变化而遗留下来的反映形象。

前者叫做造型客体,后者叫做承受客体。承受客体上的痕迹,以各种形象反映造型客体接触部位的外表形态、结构特征或动作特点,因此称之为形象痕迹。

研究形象痕迹可以解决同一认定问题,即可以确定痕迹是何人何物所遗留。所以这种痕迹是痕迹检验技术的专门研究对象。

而广义痕迹中的其他痕迹,有一些是法医学研究的对象,有一些则是刑事化学、刑事物理学、现场勘查学或其他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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