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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02页(452字)

亦称假出狱。

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在考验期限内如无新罪,刑罚即告完毕的制度。始于英国。

按照中国刑法,适用假释的条件是:(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部分刑罚。

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特殊情节(如服刑期内,有发明创造或对国家有其他重大贡献等)可以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3)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假释的考验期限,判处有期徒刑的是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为10年,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受公安机关的监督,若未犯新罪,则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如又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犯罪分子在假释前隐瞒其他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假释的适用必须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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