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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91页(305字)

司法机关依据国家赋于的职能和权力进行刑事诉讼的准则。

中国,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内容包括:(1)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负责行使检察(包括侦查)权,人民法院负责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各司其职,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惩罚罪犯。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一般不适用职权原则。

但如果案件涉及国家、集体利益,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追究。职权原则在世界各国被广泛运用。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职权原则的有苏联和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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