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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91页(580字)

【生卒】:1856—1924

【介绍】:

意大利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勃罗梭的学生。1880年起在波伦亚大学任教,1886年起任社会党议员和《前进报》编辑,1919年任意大利刑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人。主要着作有《实证派犯罪学》(1883年)、《犯罪社会学》(1884年)、《罪行研究》(1901年)等。

其中《犯罪社会学》一书在西方享有盛誉。

菲利受龙勃罗梭影响很大,尽管他是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但他只承认遗传性格等个人素质与犯罪有关。他着重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提出个人原因(个体素质)、自然原因(如季节、气候、地域、自然灾害等)和社会原因(如经济状况、工农业生产、社会教育、舆论、习惯等)三者共同作用下产生犯罪,即犯罪三元素论。

当社会孕育着的这些因素达到一定量时,一定量的犯罪就会发生,这就是所谓“社会饱和法则”。同时他认为大部分犯罪是社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

他主张以三元素论代替自由意志论,以社会责任论代替个人责任论。在犯罪人分类上,他把犯罪人分为:天生犯罪人、疯狂犯罪人、习惯犯罪人、情感犯罪人和偶发性犯罪人等,主张对犯罪人要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当措施。在预防犯罪理论中他提出“刑罚代替物”的观点,主张广泛适用保安或预防性措施,适用不定期刑。这些主张体现在他起草的1921年意大利刑法草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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