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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89页(496字)

又称造意犯。

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或者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教唆犯成立的要件是:(1)客观要件。

必须有教唆的行为,教唆者通过授意、怂恿、引诱、请求、劝告、收买、威胁、侮辱、嘲笑、滥用权威、提供赠品、预约犯后藏匿、预约处分赃物等语言或行为,明示或默示的方法,引起本无犯意的人产生犯意,或者促使虽有犯意但尚未下决心的人决意实施犯罪。

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行的犯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教唆人实施了教唆之罪。如果被教唆人在接受教唆之前已决意实施犯罪,则不构成教唆。(2)主观要件。

教唆人必须有教唆的直接故意,即有意唆使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教唆。教唆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一人或者多人。

教唆精神病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实施犯罪的,视为教唆人直接实行犯罪。教唆犯区别于从犯。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被教唆人实施了教唆之罪的,对教唆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在幕后起组织领导作用者,可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可按从犯治罪。

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教唆之罪的,对教唆犯按其教唆之罪单独论处,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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