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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89页(427字)

又称寺院法或宗规法。

包括罗天主教、东正教及其它基督教教派的教会法规。在法学着作中通常仅指中世纪西欧的天主教法规。它以基督教神学思想为基础,在教权与世俗权力的斗争中,随着教会势力的扩大而逐渐形成。

基本的法律渊源包括:《新旧约全书》、教皇教令、宗教会议决议、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等。12世纪,波伦亚僧侣格拉奇编成《格拉奇教令》。13、14世纪,罗马教庭先后编成《卜尼法八世教令集》和《克里门五世教令集》等。

1582年,教皇格里高利13世编成《教会法大全》。1917年罗马教庭又编成了《天主教会法典》。教会法起初只适用于教徒的信仰及神职人员的组织纪律等方面,随着教会势力的扩张,到中世纪发展为对所有居民都具有强制力。

其内容十分广泛,不仅规定了教会的组织、制度、神职人员及信徒的教规,而且规定了土地、婚姻、家庭、继承、犯罪、刑罚等内容。犯罪方面的突出特点是规定宗教罪(叛教、异端、亵渎圣物等)并广泛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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