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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84页(374字)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时期内的法定政治权利的刑罚方法。

中国刑罚的附加刑之一。一般适用于反革命分子,必要时亦适用于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和通信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司法、检察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1~5年,但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刑期自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而效力则及于主刑执行期间。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刑期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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