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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55页(489字)

亦称紧急避难。

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法律所保护的较小权益而保护较大权益的行为。其要件是:(1)必须是合法的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否则,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如犯罪分子为抗拒逮捕而破坏他人门窗潜逃,不属于紧急避险。(2)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是针对想象的、推测的、尚未到来的或已经过去的危险。危险一般来自各种自然灾害、动物侵袭、机器故障和他人的非法侵害。对合法行为,如正当防卫或国家工作人员正当的职务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即只有紧急避险是保全某种权益的唯一手段时,才能实行。如船在海上遇到台风,只有抛弃货物才能保全旅客生命,则可实行紧急避险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紧急避险不能过当,损害的权益必须比保全的权益为轻。中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避免本人危险而适用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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