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犯罪学辞典

根据人格形成过程的类型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38页(786字)

犯罪者类型论之一。

是基于人的人格变化及人格构造的形成过程的一种犯罪者类型化理论。由于人的人格偏倾与恶变是犯罪者的一种反社会品质的发展过程,所以可以根据人格变化的特征,把犯罪者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这主要有:(1)根据反社会的性格形成而决定的类型。这一类型分4种情况:①反社会的性格的程度比较严重,完全可以根据反社会性格的形成决定犯罪者类型;②反社会的性格的程度比较轻,但由于环境原因,强烈地受到意识情绪的压抑的类型;③反社会的性格的程度轻,但表现出有神经症的冲突的类型;④在存在着反社会的性格的同时,伴有幻想加以行动化的神经症障碍的类型。(2)根据自我结构的特征对违法少年进行的类型化主要有3种情况:①自我被统一化的违法少年。生活在亚文化区和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地区,与帮伙或团伙同一化;②自我软弱的违法少年。

多出生于较富裕的家庭,而又受到居住环境不良影响的少年;③自我意识有缺陷的违法少年。在情绪异常的、不安定的家庭中成长,对社会具有反抗性而不具有犯罪感。(3)根据成长过程中未完成社会化违法少年进行的类型化主要有3种情况:①未完成社会化的攻击型。

这种类型的少年因残忍、粗暴、复仇意识强、好斗和怀有不信任感而向权威挑战。

其中许多人有在成长过程中被父母所拒绝的体验;②受到过度压抑型。这类少年多带有从属性,而且十分敏感,或者闷闷不乐,或者在一种矛盾、恐惧心理状态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许多人有在充满紧张和不安的家庭气氛中受到压抑、冷遇的生活体验;③未完成社会化的类型,或似乎被社会化的类型。适应于狭小范围的伙伴交往,但不能适应于大社会环境。

容易和违法团伙或集团发生联系,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较少明显地表现出攻击性和不协调性。这种类型的少年由于父母监督不严,自己日常生活散漫,在被忽视的状态中成长起来,往往受近邻的不良少年的影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