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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犯罪经历的类型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36页(605字)

犯罪者类型论之一。

即以犯罪者曾犯过的一切犯罪事实为依据,来划分犯罪者类型。这一类型划分被犯罪心理学家所普遍采用,其中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吉益修夫的研究较为系统,具有代表性。他对曾在监狱服过刑的383名累犯者的犯罪经历进行了概括性分析,归纳了3种类型划分标志:(1)以初犯者的犯罪年龄划分,可分为,①25岁以前——早发型;②25岁以后——迟发型。

(2)以再犯及其间隔期划分,可分为,①持续型——经过两年半以内的短期间隔的再犯;②弛缓型——经过两年半至5年的比较长期间隔的再犯;③间歇型——经过5年以上的长时间间隔的再犯;④停止型——释放后10年以上不再犯。(3)以犯罪的方向划分,可分为4种类型:①单一方向型——反复进行同一犯罪;②同种方向型——在同一种犯罪中反复进行2种以上的犯罪;③异种方向型——跨2种犯罪的反复犯罪;④多种方向型——跨2种犯罪以上的反复犯罪。在以上3种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再进行不同的组合,这样各种各样的犯罪经历类型都可以包括进来,所以犯罪者可以概括归纳为如下6种类型:(1)早发、持续型、单一方向;(2)早发、持续型、同种方向;(3)早发、持续型、多种方向;(4)迟发、持续型、单一方向;(5)迟发、持续型、异种方向;(6)迟发、停止型、单一方向。中国犯罪心理学者多数对犯罪者经历的类型划分,主张分为3大类:(1)初犯;(2)累犯;(3)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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