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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理诊断的类型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35页(760字)

犯罪者类型论之一。

根据犯罪者身体、生理条件及其结构特征划分的犯罪者类型。其代表人物有德国精神病学家克瑞奇米尔、美国犯罪学家舒尔顿、格卢克夫妇、埃森克等。

生理诊断的类型论者,在对待犯罪者的生理结构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上认识虽不一致,但以犯罪者的某些生理结构特征作为划分犯罪者类型却是一致的。克瑞奇米尔根据人类的体型,把人划分为细身型——分裂气质;斗士型——粘着气质;肥满型——循环气质。

他把这些类型应用于犯罪者,其结果表明,在被调查的犯罪者中斗士型的较多,肥满型的较少,在细身型的犯罪者中智能性的犯罪者较多。由此他认为人的犯罪同自身的人体结构和性格、气质有关系。

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威廉·舒尔顿也根据人的体型把气质加以类型化。他把人分成3种类型:(1)外胚叶体型;(2)中胚叶型,或大力士型;(3)内胚叶型。

他认为,行为是由人的生理结构决定的,并取决于结构的类型;人的犯罪行为也在很大程度上由自身的生理结构决定的。他断言:(1)生理差别往往能引起与犯罪行为相联系的那些特点的存在;(2)生理差别决定着对环境作用的不同的相应反应;(3)属于不同生理类型的人的犯罪行为在病源学中的差别,同各种生理特点的差别和对环境影响发生反应的差别是相联系的。

对于这一理论,格卢克夫妇把它应用于违法少年,其结果表明,在违法少年中,中胚叶型的多,外胚叶型的少,得出与克瑞奇米尔、舒尔顿大致相同的看法。另一位美国心理学家埃森克,虽与上述观点不同,但在重视生理条件这一点上也是一致的。

他从条件反射学说的立场出发,把人格分为形成条件反射困难者(外向型)与容易者(内向型)。他说,犯罪者在外向型中多半是自主神经系统活动强,是情绪过分冲动的人,富于侵犯性。

反之,在内向型中神经症倾向加深的人容易发生神经症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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