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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目的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06页(373字)

西方犯罪心理学家提出的一种犯罪原因理论。

代表人物是美国犯罪学家罗伯特·莫顿。他认为,人们为了追求一种目的,如果采取的手段是社会允许的,那就是遵循规范的行为;如果采取的手段不是社会所允许的,那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在当代美国社会,人人追求的主要目的是金钱,化追求的方法各不相同,多数采取社会所允许的方式追求并获得金钱,但也有一些人会采取社会所不允许的手段去追求这一目的,那就会导致不轨行为和犯罪行为。莫顿还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中下层人和所有的人一样都会追求这些目的,但他们无法通过合法手段达到,因此,这也是贫困地区犯罪率高的原因。

西方犯罪学家对“追求目的论”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很多犯罪并不是为了追求特定的目的,而是由于一些非功利的因素,如为了一时痛快或为了报复,自我显示、发酒怨恨、不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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