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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性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03页(336字)

犯罪心理的原动力的学说之一。

这种学说认为,人的犯罪心理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人的侵犯性心理本能突出发展造成的。所有的动物与外界接触,总是表现为他的侵犯性或攻击性。人类虽然在长期演化中,公然的象动物一样的侵犯行为消失了,但并没有完全消失,只是由于环境的改变而转化为一种隐潜的形式,这种形式,就是犯罪。人的这种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就是人从动物状态时保存下来的侵犯性本能的流露,是动物侵犯性在人的社会形式中的表现。这种学说在犯罪心理学初创阶段曾被许多学者所接受。但由于这一学说是建立在生物本能基础上,因而不能从根本上解释人的犯罪行为。

归根到底人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它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而不在于生物体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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