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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97页(214字)

中国汉代对轻罪女徒所处的一种徒刑。

《汉旧仪》:“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汉书·宣帝纪》曰:“使女徒复作淮阴赵徵卿、渭城胡组更乳养。”李奇注曰:“复作者,女徒也。谓轻罪,男子守边一岁,女子软弱不任守,复令作于官,亦一岁,故谓之复作徒也。”孟康以为:“复音服,谓弛刑徒也,有赦令,诏书去其钳釱赭衣,更犯事,不从徒加,与民为例,故当复为官作,满其本罪年月日,律名为复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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