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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罪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88页(424字)

国内法所指战争罪行,是在本国进行策划、发动反人民反民主的内战的行为。

国际法所指战争罪行,即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决议确认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战犯时所确立的罪名,包括:(1)反和平罪。策划、准备、发动、实施侵略战争或违犯国际条约、协定、诺言的战争,或者参与、制定为实现上述任何一种战争的共同计划或同谋。(2)战争罪。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对所占领国家的平民进行谋杀、虐待、奴役或放逐,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劫掠公私财产,任意破坏城镇、乡村。(3)反人道罪。在战前或战时对任何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化、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为,或者出于政治、种族或信仰等原因而进行迫害。

1967年12月14日联合国《关于领土庇护的宣言》规定,犯战争罪行的人无权要求政治庇护。1968年11月26日联合国《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规定,对犯有战争罪行的人,不适用追诉及行刑权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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