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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88页(505字)

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落入敌方权力之下的交战人员。

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对落入敌手后具有战俘地位的人员作了详细例举(包括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关于战俘待遇的第一个国际公约是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制定的《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其中第二章编纂了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1949年8月12日又重订新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补充和发展了1929年的公约。包括143个条款和5个附件。

其内容主要有:对战俘应给予人道待遇;战俘在拘留国手中所受待遇应由拘留国负责,拘留国应禁止任何引起战俘死亡或严重危害其健康的行为;在实际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释放并遣返。在战争期间,战俘可由交战国双方订立协约交换。如他们避入中立国境,该中立国必须将其释放。在俘的战争罪犯不享有公约规定的战俘待遇。

1977年6月日内瓦联合国外交会议通过的《关于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日内瓦协议书》,禁止对战俘进行医学或科学试验,又对间谍和雇佣军亦给予战俘地位,并规定禁止对战俘实施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6年12月28日交有批准书,成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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