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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86页(295字)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侵犯财产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2)犯罪的对象只限于公款。

(3)在客观上表现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或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本罪区别于挪用特定款物罪,后者仅指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五项款物之一,破坏的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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