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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83页(438字)

亦称拷讯。

中国古代审判案件时为取得口供的刑讯。周已有之。《礼记·月令》曰:“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掠即指刑讯。秦已有定制。《秦简·封诊式》曰:“诘之极而数(移),更言不服,其律当笞者,乃笞掠。笞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无解辞,笞讯某。”汉代亦行拷鞫。

景帝时定箠令以限刑讯之酷。

但拷鞫之下仍多有诬服。

“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汉书·路温舒传》)汉至明清各代,刑具名目繁多,惨毒备至,且法外刑讯更不绝于世。拷讯之制至唐代已较为完备。

《唐律疏议·断狱》曰:“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

”“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但议、请、减、老、幼等不得拷讯,并且讯杖的规格及施杖部位等亦有具体规定。

后代亦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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