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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35页(275字)

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并予以处理的诉讼程序。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控告、检举和自首材料应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以受理,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接受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范围受理刑事案件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3年9月2日决定,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交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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