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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35页(365字)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侵犯财产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2)主观上出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3)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别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构成贪污罪。

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贪污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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