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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所式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12页(329字)

联合国规定的处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原则之一。

除非在别无其他任何适当办法时,不得将少年罪犯投入监狱。因为少年正处于早期发育成长阶段,监禁不仅使其失去自由,而且由于与正常的社会环境相隔绝,会给少年罪犯带来许多消极影响,长期难以消除。

故《联合国少年司法管理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把少年投入监狱始终是万不得已的办法,并且期限应尽可能短。

应使主管当局采取各种各样的灵活性措施,如照管、监护、监督的裁决、缓刑、社区服务的裁决、罚款、补偿和赔偿、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寄养或其他教育措施的裁决,等等,用这些非监所式待遇予以处置,尽量避免监禁办法。

如果必须把少年犯投入监狱时,应首先考虑采用开放式而不是关闭式监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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