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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钟”处理的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06页(289字)

美国司法审判机关在对罪犯判刑时所采取的一种方法。

指法官在决定对某个罪犯的判刑类型和刑期总和时,在法令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最低刑期和最高刑期,借以向管教机关提供最适于罪犯接受矫正处理的自行处理权。法官是根据3种不同的判刑类型来确定矫正处理的“时钟”的。即绝对定期、有限定期和有限不定期判刑法。

前两者判刑法都严格确定了罪犯的释放日期,无论罪犯到这个日期时矫正效果如何均得被释放。可见这两种方法对罪犯矫正是不利的。按“时钟”的处理方法的弊端还在于对不必继续矫正的人的监管会耗费社会财富。

对未得到有效矫正的人的过早释放,会使社会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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