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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防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99页(361字)

又称提前防卫。

在刑法理论上属不适时防卫之一。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实施的情况下,预先对仅有犯意表示或正在为犯罪做准备的人进行加害的行为。有3个基本特征:(1)主观上出于故意。

(2)行为的对象是可能对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3)行为人在对方尚未实施不法侵害之时即已进行防卫,对其进行加害。事前防卫的表现形式主要有3种:(1)在对方正处于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阶段时进行防卫;(2)在不法侵害者尚未对行为人实施直接威胁行为时进行防卫;(3)在对方仅有犯意表示时实行防卫。中国刑法理论认为,事前防卫不属正当防卫,对犯罪预备行为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如向公安机关报告,以防止侵害的发生,而不能实行加害行为。如果进行事前防卫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则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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