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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防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99页(376字)

又称过时防卫、延缓防卫、迟误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属不适时防卫之一。

指受害人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之后,对不法侵害行为者进行报复的行为。有4个基本特征:(1)主体是遭到不法侵害的人。(2)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以报复为目的。(3)行为的实施是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之后的一定时间之内。(4)行为的对象是对行为人实施过不法侵害的人。事后防卫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4种:(1)在不法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行为后进行防卫;(2)在不法侵害行为已被迫停止(即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进行防卫;(3)在不法侵害者因外在障碍而丧失侵害能力的情况下进行防卫;(4)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法侵害者亦没有再实行侵害的故意表示的情况下进行防卫。中国刑法理论认为,事后防卫不属正当防卫,对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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